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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章】 离开平壤

行使自主自治,我国不予干涉,也不允许来自其他方面的干涉。命运由朝鲜自己把握。

乙案 承认朝鲜为名义上的独立国,由帝国直接或间接、永久或较久地扶植其独立,但自己防御外侮。

丙案 朝鲜不能以自力维持其独立,如果帝国直接或间接均不能尽保护之责,可依从英国政府从前的建议,由日、中两国共同负责朝鲜领土之安全。

丁案 朝鲜以自力终无指望成为独立国,帝国无法保护朝鲜,且日、中两国无法就维护其独立一事取得协同一致时,由我国邀请欧美诸国及中国,仿照欧洲之比利时、瑞士,将朝鲜确定为世界的中立国。

阁议认为此四案各有利弊。

甲案将遭到国际上的议论。从现状来看,确认朝鲜实质上的独立是困难的。日本不干涉,也不允许他国干涉,任凭朝鲜自理,倘若它再度选择排日亲清路线怎么办?现在投放巨额军费,出兵朝鲜,将来却蚀掉老本。甲案不足取。

由日、中两国负责保全朝鲜领土的丙案,因无法保证两国的意见一致,所以也不现实。

至于丁案,免不了要让那些不出一兵一卒的欧美诸国坐收渔人之利,因此也无人赞成。

结果,只有乙案较为理想。不过,这必将造成日本独占朝鲜的局面,恐怕会招致国际上的责难。一旦其他国家侵略朝鲜,如俄国出兵,单靠日本的实力能否阻止?

目标是乙案,但要推行乙案必将产生一些问题,所以决定改日再讨论。

乙案——把朝鲜作为日本的保护国,这是一致指向的目标,至于剩下的细节就留待日后讨论。

8月20日,日本同朝鲜之间签订《日朝暂定合同条款》,大致内容是大鸟公使从前向朝鲜政府提出的内政改革、依靠日本资金技术维护铁道和电报线、聘用日本顾问等。

8月26日,在上述条款的基础上又签订了《大日本大朝鲜两国盟约》,其内容如下:

第一条 此盟约的目的是促使清兵撤出朝鲜境外,巩固朝鲜国之独立自由,增进日、朝两国之利益。

第二条 日本国担负对清军作战之责,朝鲜国应向日军提供粮食等一切方便。

第三条 与清廷签订和平条约后此盟约废止。

这个条约由日本特命全权大使大鸟圭介同朝鲜外务大臣金允植两人签字盖章。

日本政府步步紧逼,而清政府则一味等待外国干涉,不采取任何对策。

日本惧怕北洋海军巨舰,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