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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尸骨还乡

发生杀人案件时,由上海县验尸。”

上海县属于上海道管辖。上海道范围很广,直接管辖上海街区的是上海县。

根据这一条文,金玉均的验尸应由上海县办理,但第七条又规定:“有领事的外国人犯罪,依据条约应由领事予以处罚;没有领事的外国人犯罪,应由委员会审问处罚之。”

朝鲜在上海没有领事,是否应由外国人和中国人组成的委员会来审判呢?清政府的原则是,朝鲜不是外国,不论犯人洪钟宇,还是被害人金玉均,都不是外国人,这样解释,就应该由中国方面单独审判。对此,会审衙门的外国委员也没有提出异议,因为他们觉得这一案件背景很麻烦,不愿参与。

有过多少次沉痛教训的清政府,对租界内的问题极其敏感。关于法律的解释,是经过充分研究,并且向会审衙门的外国委员摸准了底之后,才敢开口的。

对于会审衙门的章程和法律的解释提出抗议的,是东京的大井宪太郎等人。他们向日本外交部提出:“金玉均既然在日本法权保护之下,那么,他的遗体送还日本才是国际上的礼节。”

国际法方面并不存在这样的礼节,如果有,那只能是日本的国民感情。这种国民感情,虽然不能说是有意制造出来的,但至少也不是原样,而是根据政治上、外交上的意图放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