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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四十五章 中国城(中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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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在苦力贸易的初期,这些招募活动无论是在雇主还是雇员的国内,都不属于合法的行为。

满清的《大清律例》里面明文规定,一切官员军民人等,私自出海经商者、移居外洋海岛者,应照交通反叛律处斩立决。有县府官员通同舞弊知情不举者,皆斩立决。仅属失察者,革职永不叙用。科道官员失察降三级,督抚失察降两级,处罚力度不可不谓为酷烈。

这些法律条文的制定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最初是为了遏制东南沿海的反清活动,后期是为了制止农业人口外流,但是到了清朝中晚期,无论是从经济还是从政治的角度来看待,这些法规明显已经不再适用了。

其实早在乾隆中晚期的东南沿海一带,禁海令就几乎已经名存实亡了,即便某个地方官有“报国”之心,但在乡野宗族势力以及海商白花花的银子面前,很快就会眼开眼闭甚至同流合污起来。

第一次鸦片战争爆发后,英国人用舰炮炸开了“我大清”的国门,一八四二年清英签订了《南京条约》,不但向英国割让了香港,还同意开放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与上海成为通商口岸,也就是所谓的“五口通商”。

林则徐的下场使得沿海地区官员,特别是上述那些通商口岸的官僚们愈发的谨小慎微起来,深怕一不小心得罪了洋人,平白闹出什么国际争端出来,如果只是丢官罢职还则罢了,事情搞大说不定还要被抄家砍脑袋,并且还没人替你喊冤。

地方官员的不作为增长了苦力贸易商的嚣张气焰,华裔苦力的生存环境变的更加恶劣,甚至无法保障这些人的生命安全。当时不止一次发生苦力在运输途中大批死亡的惨案,记录里平均每百名华人苦力就有三十人会因为各种“意外”,丧命在远隔家乡万里的汪洋大海上。

要说英国国内对这种贸易也有所顾忌,他们需要往殖民地输送大批量的廉价劳工,与此同时需要证明这些劳工来源的“合法性”,证明这些人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契约奴隶”。

在这个问题上,英国商人们必须要获得满清政府的配合,也就是获得满清政府的背书,证明这些交易符合当地的法律,并且促使这个行业更加的规范,不再带有那种“奴隶贸易”的痕迹与色彩。

可是当时的满清政府高层,怎会允许洋人对“祖宗之法”指手画脚,恰巧又遇到一个性格顽固的督抚叶名琛,用一套“不战、不和、不守、不死、不降、不走”的方针来应付英国人,听上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