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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理小说十二按

1.小说的原始设定和结局的动机必须可信,必须由合理环境下合理的人做出的合理的事情组成。要记住,“合理性”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一种风格。满足了这个要求,那些唬人的结局和大量所谓“闭环”的故事就不可能出现——在这些故事里,那些最不可能成为罪犯的人被迫犯了罪,简直毫无说服力可言。类似克里斯蒂的《加莱车厢谋杀案》[1]那样精巧的舞台式布局也将无处容身:犯罪情节设置全由一系列巧合组成,怎么看也不像真的。

2.谋杀手段和侦破方法从技术层面上来说都必须能够自圆其说。不能出现万能的毒药或是不合理的药物效用,比如剂量不足以致命却害死了人之类。左轮手枪不能安消音器(根本不管用),铃绳上也不可能总盘着一条蛇(《花斑带之谜》[2])。一读到这些东西,故事立刻就从根儿上毁了。如果侦探是受过训练的警察,就必须有个警察的样子,而且要有合乎工作要求的心智和体魄。倘若他是一名私家侦探或是业余侦探,至少也应该了解必备的刑侦手法,否则只会显得自己像头蠢驴。假使像夏洛克·福尔摩斯系列故事里写的那样总把警察当傻子戏弄,不仅会让侦探取得的成就大打折扣,而且还会让读者怀疑作者在这一领域的知识水平。柯南·道尔和爱伦·坡[3]是这种艺术形式的开山鼻祖,他们和最优秀的现代作家之间的关系就好比乔托[4]之于达·芬奇。但是当代侦探小说已经不能像他们那样写了,他们作品中显示出来的蒙昧无知也不再为当今社会所容忍。而且,警察文学这种艺术形式在他们那个时候仅处于萌芽状态。《一封失窃的信》[5]只能糊弄现在的警察4分钟。柯南·道尔看起来也对苏格兰警场[6]的各个组织一无所知。克里斯蒂在我们这个时代还会干同样的蠢事,但时间的推移并不意味着能把错误洗白。奥斯汀·弗里曼[7]则恰恰与之相反,在他那部有关伪造指纹的小说[8]面世10年之后,警方才意识到,小说里写的可以成为事实。

3.必须对读者诚实。这虽是老生常谈,但人们却始终不解其意。重要的事实不仅决不应该被隐瞒,也同样不应该对其虚假强调,造成曲解。无关紧要的事实则不应该将其蓄意夸大,虚张声势。(这是典型的好莱坞悬疑影片常玩的把戏,利用特效摄像机的作用和剧烈的情绪变化转移观众注意力,造成虚假的恐吓效果。)根据事实做出推论是侦探的拿手好戏,但他也应该放出足够的事实,好让读者的脑筋跟着转起来。有一种说法似乎有些道理,虽然尚无定论:凭借某种特定知识(比如桑戴克医